(2017)豫030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何哲峰、张花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何哲峰,张花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8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16号。负责人:刘绍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何哲峰,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张花枝,女,汉族,1970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被告何哲峰、张花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申请费420元,合计68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