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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谭景文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景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谭景文,女,汉族,住威海市统一路。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62100元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了延付利息,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33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丛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