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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06苏州市春申湖置业有限公司与顾根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春申湖置业有限公司,顾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春申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咏春工业坊一楼。法定代表人:田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海建,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顾根林,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苏州市春申湖置业有限公司与顾根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以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内容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07执20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