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余彬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82刑初27号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彬,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2017年1月20日被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彬出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余彬驾驶陕EAA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华阴市华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厦锦园小区门前路段时,将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梁某某及其儿子雷某某碰撞,致雷某某当场死亡、梁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余彬弃车逃离现场。2016年8月5日,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余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某、雷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彬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供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余彬具有自首、全额赔偿的从轻处罚情节及逃逸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余彬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间量刑。被告人余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余彬酒后驾驶陕EAA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华阴市华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厦锦园小区门前路段时,将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梁某某及其儿子雷某某(殁年7岁)碰撞,致雷某某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梁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余彬弃车逃离现场。2016年8月5日,梁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余彬到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①余彬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②梁某某、雷某某(监护人梁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彬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00元,协议已履行,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余彬。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李某某证言,2016年8月4日18时30分许,他、韩某某、韩某某女朋友、余彬和田某某一起在麻辣烫火锅店吃饭、喝酒,余彬没有喝酒。吃完饭韩某某直接回去,余彬驾驶自己的奥迪A3和田某某去城区并顺道送韩某某的女朋友,他和党某某去城区现代商城唱歌也坐顺风车。当行驶至广厦锦园门前路段时,突然听见韩某某女朋友说有人,他看到万象街区方向过来一个妇女和孩子,车已到跟前就将两人碰撞了。他们下车,看见两人躺在路面上,妇女的胳膊还在车轮胎底下压着,他帮忙拉了把,后来都在打电话,余彬打着电话向路北走过去,他给余彬打电话,余彬说忙一会回电话,后来余彬的手机就关机了。再后来,他、韩某某、党某某、田某某以及交警一起去了交警大队接受调查。2、证人万某某证言,2016年8月4日18时30分许,她和男朋友韩某某到孟塬火车站一家火锅店和余彬带着的三个男性朋友来吃饭,她喝的王老吉,五个男的喝的啤酒,余彬大概喝了一瓶。吃完饭她拿男朋友的钱包结了帐,韩某某就回家了。她和三个男子一起坐着余彬驾驶的车行至广厦锦园门前路段时,她突然听见“咚”的一声,就很害怕,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四个男的就不见了,她给韩某某打电话说出事了,韩某某让找其他人。她给母亲打了电话,母亲就骑着电动车接她回家了。她离开现场的时候,120已经拉着伤者走了。交警给她打电话,她就和父亲一起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3、证人韩某某证言,2016年8月4日18时18分许,他和万某某、余彬、李某某、田某某等人在孟塬车站的麻辣烫火锅店饭店吃饭,喝了17瓶半青岛9°啤酒。20时50分许,余彬说去中海对面村子一个亲戚那里有点事,就驾驶奥迪牌小轿车载着万某某、田某某等离开,李某某、党某某回火车站的公寓去了,他也就回家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万某某打电话给他说余彬开车把人撞了,挺严重的。他和母亲坐着出租车赶去,途中他母亲打电话问情况,万某某母亲说把万某某接回家了。4、证人田某某证言,2016年8月4日18时多,他和余彬、李某某、党某某、韩某某、万某某在孟塬火车站广场幼儿园隔壁的火锅店吃饭,期间他们五个男的总共喝了十几瓶青岛9°啤酒。吃完饭,他、余彬、李某某、党某某坐余彬的奥迪A3小轿车去市区,顺路捎万某某回家,他坐在副驾驶。当车行驶至惠欧超市十字路口右转直行不远处时,他听到后座的万某某喊“人、人”,他就感觉车头碰到啥了。停下车,他、余彬和其他人赶紧下了车,看到右后轮跟前有一个女的,胳膊被车轮压着,围观群众和他们一起抬车救人,万某某拨打了120。他们将压在车底的女人挪出来,他走到车头位置又发现车头二、三米远的路上躺着一个小孩。他害怕就和其他人一样走到路边,余彬在旁边打电话,这时救护车也到了现场,将伤者拉走。他和党某某去超市买水和烟,回来时看到余彬坐一辆车离开现场。之后,民警找到他们,他们就来配合调查。5、证人党某某证言,2016年8月4日19时40分许,他和余彬、李某某、田某某、韩某某、万某某在华山火车站东边的麻辣烫馆吃饭,除万某某不喝酒,其他人都喝啤酒。吃完饭,李某某让他一起去唱歌,余彬在公寓门口接了他们,当时田某某坐在副驾驶,万某某坐在驾驶员后侧位置,李某某坐在后排中间,他坐在后排右侧。当车行驶至广厦锦园门口时,他听到有人大喊,等他反应过来已经撞上行人,他们赶忙下车,看到车前方二、三米远有一男孩躺着,车右后轮下躺着一个女的,万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等他看着医生将伤者拉走后,发现余彬不见了。6、证人王某某证言,2016年8月4日21时许,他在广厦锦园门口发现前方大约十几米远有一辆紫红色奥迪牌A3小轿车停在路上,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停在黄色分道线东侧相邻的车道上,奥迪车北侧大约二、三米远躺着一个小孩,他拨打120电话时占线,再拨打了110并说明电信十字北边撞人了。围观群众抬车将伤者从车底挪出,他们一直在现场直到民警到达。7、证人王某1证言,她和丈夫王某2经营麻辣烫生意。2016年8月4日19时许,饭店只有一桌客人,四个男的,一个女的,她知道有一个男的叫韩某某、女的叫万某某。这五人共喝了18瓶啤酒和一瓶王老吉,没喝白酒。这些客人是20时30分许左右走的。8、证人雷某1证言,被害人梁某某、雷某某是他妻子和孩子。2016年9月5日,他和妻子父母梁某1、武某某与被告人父亲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支付给他们各项损失共计95万元,上述钱款已经给付,在此基础上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余彬。9、华阴市人民医院急救站120电话记录表,证明2016年8月4日21时22分,15706050386号码拨打了急救电话。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1、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2016)车鉴字第1782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①陕EAAX**奥迪牌小型轿车前部与行人接触;②陕EAAX**奥迪牌小型轿车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装置齐全,其技术性能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③陕EAAX**奥迪牌小型轿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58km/h。12、行车记录仪截取部分视频,证明案发时间及案发情况。13、陕西省华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梁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雷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1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被害人梁某某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骨折;被害人雷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15、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信息,证明肇事车辆属于被告人余彬,且其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16、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6)第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①余彬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②梁某某、雷某某(法定监护人梁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17、破案经过记载,2016年8月5日肇事驾驶员余彬到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对其发生事故的经过供认不讳。1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余彬的身份情况。19、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余彬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00元,协议已履行,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余彬。20、被告人余彬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8月4日17时许,他和田某某、韩某某、万某某、李某某、党某某在孟塬火车站俱乐部门口的麻辣烫馆一起吃饭,大概要了18瓶啤酒,他没有喝酒。吃完饭大概20时40分,他开车带着田某某、万某某、李某某、党某某去市区,当行驶至广厦锦园门前路段时,突然有两人出现在他的车前已经来不及避让,他将车子制动踩死但还是将两人碰撞。他赶紧下车,看到一个小男孩头西脚东平躺在他车前方大约一、二米的地方,还有一个女的在车右后轮旁边头朝南脚朝北侧卧着。他给周围同事说赶紧打120急救电话,这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有人喊司机是谁,他就向路北一直走了。第二天他与父母一起乘坐出租车到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首。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彬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其亲属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余彬可从轻处罚。经华阴市社区矫正中心评估,对被告人余彬实行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冉 强人民陪审员 万西凤人民陪审员 辛小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苗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