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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富顺县明安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诉江建中、陈锐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明安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江建中,陈锐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391号原告:富顺县明安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东段**号廉租房*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尚明安,经理。委托代理人:韦从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建中,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锐锐,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富顺县明安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中、陈锐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原告富顺县明安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建中、陈锐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明安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富顺县明安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正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碧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