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富顺县明安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诉江建中、陈锐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明安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江建中,陈锐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391号原告:富顺县明安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东段**号廉租房*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尚明安,经理。委托代理人:韦从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建中,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锐锐,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富顺县明安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中、陈锐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原告富顺县明安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建中、陈锐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明安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富顺县明安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正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碧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