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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景万盈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万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752号原告景万盈,男,汉族,1950年2月24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南,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丰涛,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及利息5040(按照月利率1分暂从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景万盈诉被告张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丰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景万盈偿还借款14000元;二、驳回原告景万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张丰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