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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赖来与闫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来,闫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赖来,男。被执行人闫煜,男。赖来与闫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闫煜赔偿赖来医疗等费用共计45722.8元(已付14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闫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81执297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