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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肖勇等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肖勇,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263号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邓运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沛,男,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肖勇,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XX,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勇、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4日立案。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肖勇、XX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