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行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家荣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终54号上诉人张家荣,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上诉人张家荣因诉屏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行初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家荣上诉称:上诉人既未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屏山县人民政府违法强拆。一审法院未依法申请调取屏山县公安局新市镇派出所强拆时抓其儿子的档案材料,也未调查和听证,不实事求是。请求判令确认屏山县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依法立案。本院认为,张家荣自述称,屏山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对其位于向家坝水电站移民搬迁库区的房屋实施了强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张家荣认为屏山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最迟应当在2014年8月提起行政诉讼,但其于2016年11月18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立案。一审法院以张家荣没有事实根据为由不予立案,理由虽然不当,但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正确。张家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茜审判员 王凤红审判员 朱 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晴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