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黎明与赵一帆、吴晓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黎明,赵一帆,吴晓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623号原告谢黎明,男,200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赵一帆,男,200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吴晓杰,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连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黎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