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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燕洪银、邢福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洪银,邢福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燕洪银,女,1961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邢福堂,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燕洪银与邢福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翟慎平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