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燕洪银、邢福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洪银,邢福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燕洪银,女,1961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邢福堂,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燕洪银与邢福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翟慎平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