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腊保与王文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腊保,王文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初2288号原告蔡腊保,男,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尚纲,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系原告表弟。被告王文忠,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蔡腊保与被告王文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怀彬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腊保的委托代理人张尚纲到庭,被告王文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腊保诉称,2014年、2015年、2016年被告王文忠在唐山××××等地承包工厂,原告跟随被告打工,先后欠原告工资款3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拖一直不给。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王文忠立即返还原告打工工资款30000元;2、被告王文忠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被告王文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015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打工,共欠工资款30000元,被告王文忠于2015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到今欠到腊保30000元正叁万元正2015年3月26日王文忠。”欠据上“腊保”即原告蔡腊保。该欠款至今未支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单据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劳动,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30000元有工资欠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腊保工资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文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张怀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