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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玉春与姬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春,姬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398号申请人郭玉春,男,1985年6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姬忠祥,男,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郭玉春申请执行姬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玉春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姬忠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