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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8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家洪与吉彬、江西陆龙实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洪,吉彬,江西陆龙实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300号原告:何家洪,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吉彬,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江西陆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550879160M。法定代表人:周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4号9号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593684X7。负责人:业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洪诉被告吉彬、江西陆龙实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家洪于2017年5月5日收到本院案件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本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何伟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