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峰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9957号原告刘峰,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国际机场航站四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43520254。法定代表人王卫。委托代理人代倩,女,汉族,1992年2月1日出生,,系被告公司员工。上列原告刘峰诉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在被告托运的货物遗失,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运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应向原告赔偿人民币47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峰人民币4730元(以5500元澳门币为基数,按判决当日汇率0.86折算);二、驳回原告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肖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