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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86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文孝与温娜、张佳、蔡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孝,温娜,蔡广荣,张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86民初786号原告:李文孝,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温娜,女,37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蔡广荣,男,40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被告温娜丈夫。被告:张佳,女,29岁,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被告温娜妹妹。原告李文孝与被告温娜、张佳、蔡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文孝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文孝负担。审判员  赵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