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86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文孝与温娜、张佳、蔡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孝,温娜,蔡广荣,张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86民初786号原告:李文孝,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温娜,女,37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蔡广荣,男,40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被告温娜丈夫。被告:张佳,女,29岁,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被告温娜妹妹。原告李文孝与被告温娜、张佳、蔡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文孝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文孝负担。审判员 赵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