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许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原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原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4110号原告许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原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942704237。法定代表人余诚,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保平、王红帅,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源浦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6652773A。法定代表人赵雷,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占营,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冰冰,女,198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许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许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8元,减半收取11129元,由原告许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