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益旭与罗杰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益旭,罗杰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988号原告:杨益旭,男,1984年7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罗杰哺,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杨益旭与被告罗杰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杨益旭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益旭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益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1.50元,由原告杨益旭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友人民陪审员 杨再付人民陪审员 杨秀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