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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益旭与罗杰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益旭,罗杰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988号原告:杨益旭,男,1984年7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罗杰哺,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杨益旭与被告罗杰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杨益旭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益旭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益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1.50元,由原告杨益旭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友人民陪审员  杨再付人民陪审员  杨秀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