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秀洪、董学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秀洪,董学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学娇。再审申请人王秀洪因与被申请人董学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秀洪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43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的规定,本案的再审立案审查,仅对王秀洪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是相符的。王秀洪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秀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