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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汤永学与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永学,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405号原告:汤永学,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童飞,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汤永学诉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永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永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永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汤永学负担。审判员  宣相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