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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州昌宏贸易有限公司诉李淑君、李寒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昌宏贸易有限公司,李淑君,李寒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103号申请人:郑州昌宏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淑君,女,汉族,1970年11月6日生。被申请人:李寒冰,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郑州昌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淑君、李寒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55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淑君、李寒冰的银行存款448437.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