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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永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永生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初788号原告(反诉被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宁。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千。被告(反诉原告):陈永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译羚。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碰碰凉公司)与被告陈永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碰碰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彤,被告陈永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王译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碰碰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永生1.给付违约金2万元;2.给付碰碰凉公司经济损失9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享有“碰碰凉”等注册商标使用权。2014年7月14日,我公司与陈永生签订《碰碰凉特许经营合同》。约定陈永生在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14号开设一家碰碰凉冷饮店。合同约定,陈永生需从我公司购买原物料及店用物品等。后经我公司调查发现,陈永生在经营期间违反合同约定,使用非我公司指定的原料、配送的小勺,并销售我公司禁止销售的大鸡排等。陈永生还在微信群中散布不利于我公司的言论,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支持我公司诉讼请求。陈永生辩称,1.双方签订的《碰碰凉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我已经办理了工商、税务注销登记;2.碰碰凉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碰碰凉设备、设施、原物料明细表》,主张我违反合同约定外购原物料无法律依据;3.碰碰凉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我存在违约行为。故请求驳回碰碰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陈永生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碰碰凉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元;2.碰碰凉公司承担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碰碰凉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我已提出退店申请,并关闭店铺。我在经营中不存在违约的行为,碰碰凉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证金。碰碰凉公司对陈永生反诉辩称,陈永生在合同履行期内,使用非我公司指定的原物料及店用的物品,并销售我公司禁止销售的大鸡排等。陈永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我公司不应退还保证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陈永生对双方签订的《碰碰凉特许经营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碰碰凉公司并未告知专用设备及原物料,无法证明陈永生存在违约行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碰碰凉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确认。2.陈永生对碰碰公司提供的咖啡豆照片和操作台照片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不是在其店内取得。本院认为,碰碰凉公司未能补充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照片拍摄地点,不能确定该份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事实具有关联,故对该照片证据不予确认。3.陈永生对冰柜中存放“六和汉堡”照片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不是在其店内拍摄。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其他照片,可以确定陈永生店内使用同款冰柜,在照片中亦同时存放有“POPLAND”商标的商品。碰碰凉公司已完成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陈永生未能对自己的反驳主张提供证据支持,故本院对照片证据予以确认。4.陈永生对于碰碰凉公司在其店内消费单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碰碰凉公司为取得证据,在陈永生经营的店内消费,取得消费单据,庭审中能够出示原件。陈永生应对该证据存在伪造等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陈永生未能完成自己的举证,本院对该分证据予以确认。5.碰碰凉公司对陈永生提供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陈永生未能提供原件。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的证据应当提交原件,现陈永生不能提供证据的原件,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亦无法与原件核实。同时,该份证据与本案诉争的事实无关联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6.碰碰凉公司对陈永生提供的关于刨冰勺的说明及照片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小勺应有碰碰凉公司商标,销售单只能证明陈永生曾向碰碰凉公司采购小勺,不能证明陈永生向消费者提供此种小勺。本院认为,碰碰凉公司认为陈永生未按约定向消费者提供指定餐具,陈永生已对其反驳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碰碰凉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陈永生存在此种违约行为,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4日,碰碰凉公司与陈永生签订《碰碰凉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碰碰凉公司将“碰碰凉”中、英文商标使用权、企业和品牌标志、专有技术、品牌产品、特有经营模式、特许经营体系等经营资源许可陈永生使用,使用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经营地点为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14号。双方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加盟费3万元,特许权使用费为每年3,600元,保证金5,000元。陈永生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从碰碰凉公司购买书面指定的产品、原物料和店用物品。若违反约定,碰碰凉公司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双方还约定,碰碰凉公司有权要求陈永生按照碰碰凉门店装修标准进行施工,依碰碰凉公司管理制度对连锁店的内外开象、产品品种与价格、产品制备等做统一的要求。碰碰凉公司有权对陈永生的经营活动、服务质量、产品质量及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合同期内,碰碰凉公司为陈永生培训员工,传授经营必需的知识和技术。陈永生有义务经营碰碰凉公司指定的产品,不得向他人销售或发放碰碰凉公司原料及产品,提供产品图版、传授产品制作方法。陈永生有义务使用碰碰凉公司书面指定的原物料,执行碰碰凉公司制定的产品销售价格。如陈永生损害碰碰凉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业务,碰碰凉公司有权扣除保证金,并要求陈永生支付违约金5,000元。一旦发生单项/单款的违约行为,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违约行为涉及多项/多款,则违约金按照“5,000元/单项/单款”的计算方式统计。合同签订后,陈永生按照给定交纳了保证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陈永生支付了加盟费、保证金,并在碰碰凉公司的指导下开设加盟店,从事冷饮、快餐的经营活动。2016年11月19日、23日,碰碰凉公司发现陈永生销售非碰碰凉公司指定销售的大鸡排、奶油玉米食品。同时发现,陈永生在经营的过程中,私自从生产企业购进常温保存的汉堡坯。碰碰凉公司提供的为同一企业生产的冷冻保存的汉堡坯。陈永生在经营的过程中为消费者提供的小勺与碰碰凉公司提供的小勺外观相同。陈永生曾在碰碰凉公司微信群中发表言论“几拉头破破烂的,我一听他们念这词就乐”等。碰碰凉公司为取证支付80元。本院认为:碰碰凉公司与陈永生签订的《碰碰凉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约定,碰碰凉公司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商标、企业和品牌标志、专有技术、品牌产品、特有经营模式、特许经营体系等经营资源,许可陈永生使用,陈永生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碰碰凉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符合特许经营合同法律构成要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陈永生应使用碰碰凉公司书面指定的产品和原物料。碰碰凉公司虽未以书面的形式指定产品及原物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中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签订特许经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各加盟店能够提供统一口感的食品和统一食品种类的餐饮服务。作为连锁店提供的主要食品,陈永生使用的汉堡坯虽然与碰碰凉公司使用的汉堡坯为同一品牌,但由于两者保存方式不同,会导致保质期和口感存在差异。陈永生未使用指定的原料、增加销售项目的行为不能实现特许经营合同目的,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给付违约金1万元的违约责任。另外,碰碰凉公司为获取证据支付80元,属于已实际发生的损失,亦应由陈永生承担。关于碰碰凉公司主张陈永生使用非碰碰凉公司指定的店用物品-小勺及在微信群中发表言论的问题,两者小勺外观相同,且陈永生已提供从碰碰凉公司采购小勺的单据。陈永生已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碰碰凉公司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陈永生在微信中发表的言论虽有不当,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言论导致碰碰凉公司信誉下降,故对碰碰凉公司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关于陈永生反诉主张碰碰凉公司应退回保证金的问题,根据双方约定,如陈永生有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行为,碰碰凉公司可以扣除保证金。在本案中,陈永生多次违反合同约定,碰碰凉公司亦拒绝返还保证金,故对于陈永生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生给付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万元;二、被告陈永生给付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元;三、驳回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陈永生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元,反诉费25元,由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1元,被告陈永生负担176。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楠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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