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陶承伟与谭麒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承伟,谭麒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896号原告:陶承伟,男,1973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麒麟,男,1964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承伟与被告谭麒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承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承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54元,由原告陶承伟负担,鉴于原告陶承伟经济困难,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刘海兵人民陪审员 江其祥人民陪审员 杨龙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