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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国华、谢道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华,谢道洲,滁州市明君金属焊丝有限责任公司,谢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国华,女,193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谢道洲,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滁州市明君金属焊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新区A2区,组织机构代码68495440-2。法定代表人:谢兆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谢兆华,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华、谢道洲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明君金属焊丝有限责任公司、谢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兆华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兆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85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