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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伟朝、曹静等与天津市滨海城投建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朝,曹静,天津市滨海城投建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453号之一原告:韩伟朝,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曹静,女,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滨海城投建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818。法定代表人:宋秀东。原告韩伟朝、曹静与被告天津市滨海城投建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韩伟朝、曹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伟朝、曹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伟朝、曹静负担。审 判 长  李桂华审 判 员  殷 隽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