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河北德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周恩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德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周恩才,张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德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衡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光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恩才,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张建亮,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德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恩才、张建亮为房屋租赁合同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河北德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周恩才、张建亮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6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