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辉县市泓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辉县市共和路杉杉家纺店、辉县市长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县市泓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辉县市共和路杉杉家纺店,辉县市长城商贸有限公司,刘金亮,辉县市衡通印务有限公司,王磊,辉县市文昌大道尚品时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763号原告辉县市泓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牛凌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群源,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辉县市共和路杉杉家纺店,住所地:辉县。经营者刘金梅,女,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辉县市长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刘金亮。被告刘金亮,男,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辉县市衡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王磊。被告王磊,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辉县市文昌大道尚品时尚男装店,住所地:辉县。经营者赵珂,女,1981年8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原告辉县市泓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共和路杉杉家纺店、辉县市长城商贸有限公司、刘金亮、辉县市衡通印务有限公司、王磊、辉县市文昌大道尚品时尚男装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金梅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辉县市长城商贸有限公司、刘金亮、辉县市衡通印务有限公司、王磊、赵珂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六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7日,被告刘金梅(系辉县市共和路杉杉家纺店业主)以业务发展,购买家纺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期限70天,利率18.6‰,被告辉县市长城商贸有限公司、刘金亮、辉县市衡通印务有限公司、王磊、赵珂提供担保。2014年12月6日,被告刘金梅支付原告利息1.86万元。2015年1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刘金梅拒不返还借款及剩余利息。其他被告也未承担担保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辉县市文昌大道尚品时尚男装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赵珂于2016年9月20日向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工商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告起诉时该被告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辉县市泓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