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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志民与廖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民,廖中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272号原告:高志民,男,汉族,1967年02月2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廖中全,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原告高志民诉被告廖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高志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82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09年开始被告因需用钱多次向原告借钱,截止2014年1月,本金4万元,加上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58000元的借条一张;2015年被告廖中全又因做生意需要再次向原告借钱,并出具24000元的借条一张,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清借款,但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原告无奈,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廖中全个人信息不明,原告所诉廖中全非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志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荣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培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