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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赵红亚、河南播乐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亚,河南播乐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赵红亚,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播乐滋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红亚诉河南播乐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城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