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沈占社与吴亮、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占社,吴亮,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9号原告:沈占社,男,1973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吴亮,男,1974年12月出生被告: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法定代表人:代良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沈占社与被告吴亮、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沈占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占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沈占社负担。审 判 长 何建平代理审判员 柳志刚人民陪审员 纪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瑜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