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3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3民初11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邢某某,男,汉族,无业。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