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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3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3民初11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邢某某,男,汉族,无业。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