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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昕昕与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昕昕,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李昕昕。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昕昕与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7】91-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向本院履行案款861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167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