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钜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钜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1871号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溪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剑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林,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钜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莲花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何国平,执行董事。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钜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34元,减半收取计4967元,由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