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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崔玉件与齐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件,齐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2592号原告:崔玉件,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高贤进,固镇县杨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年明,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崔玉件与被告齐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玉件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贤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年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玉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齐年明分别于2016年3月29日向原告崔玉件借款20000元,于2016年4月17日借款3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未还。齐年明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庭审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查明:原告在浙江省温岭市横湖桥新村经营一家投资公司,被告在温岭市打工,两人在浙江省是安徽老乡。2016年3月29日,被告因为还别人的钱,要求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当场借给他20000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2016年4月17日,被告因为急需用钱,要求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当场借给被告30000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该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该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另查明:齐年明父亲齐元伍到庭承认齐年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并表示齐年明愿意分两期还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崔玉件借款2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崔玉件借款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崔玉件与被告齐年明之间形成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齐年明作为债务人应当在原告催要后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崔玉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齐年明分两期还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2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30000元,对原告崔玉件的此项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年明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崔玉件借款2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崔玉件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崔玉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忠鼎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