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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姜师涛、仇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师涛,仇琳,赵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师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益杰,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小涵,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仇琳。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益杰,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小涵,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蕾。再审申请人姜师涛、仇琳与被申请人赵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5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师涛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缺乏证据证明。首先,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其次,原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借款数额为160万元,缺乏证据证明。第三,从双方往来的多笔转账明细来看,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合常理。实际上,赵蕾是姜师涛的财务人员,其个人账户中的存款非其本人所有,而是姜师涛委托其对外支付转账所用。(二)最初汇款发生于2010年3月25日,早于姜师涛与仇琳2010年9月28日结婚登记时间,故原判决认定“借款”发生于姜师涛与仇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错误。(三)姜师涛与仇琳婚后,仇琳一直居住在美国,对姜师涛和赵蕾之间的业务往来根本不清楚,也没有使用过该款项,因此即使存在该笔借款,姜���涛也未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仇琳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一)依法撤销本院(2016)鲁02民终5487号民事判决;(二)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借款数额问题;(三)仇琳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姜师涛向赵蕾出具了借条,且赵蕾有向姜师涛支付借款的交易记录,原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姜师涛关于赵蕾是其工作人员,涉案款项不属于赵蕾所有的主张,与其出具借条的行为相悖,依法不成立。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姜师涛作为完全民事行���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其向赵蕾出具的借条对欠款数额进行了确认,且在出具借条后陆续还款。其在再审申请中关于借款数额的主张与其上述行为相悖,依法不成立。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案借款发生在姜师涛、仇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原判决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姜师涛、仇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涉案借款为长时间连续借款,陆续还款,虽然2010年4月至2010年9月28日期间借款发生于姜师涛、仇琳结婚之前,但双方的借款、还款交易一直持续,2010年至2012年期间赵蕾共向姜师涛转款2782168元,扣除还款后,到2013年2月8日双方结算时,尚欠本金1600000元。在此情况下,原判决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姜师涛、仇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师涛、仇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召坤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