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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875陈林春与孙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春,孙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875号原告:陈林春,男,195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年胜,泰州市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冬,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中路105号。负责人:周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道理人:林海波,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林春诉被告孙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林春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陈林春负担。审判员  孙良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