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唐代均、王佳倩等与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代均,王佳倩,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737号原告:唐代均,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原告:王佳倩,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丽、宋军,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国酒大道羊子丫。法定代表人:唐超一。原告唐代均、王佳倩与被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唐代均、王佳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代均、王佳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德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曼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