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伟峰与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峰,郑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053号原告:郑伟峰,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凤、张文亮,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郑建华,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郑伟峰与被告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伟峰负担。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静速录员 赵俊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