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尚敏与武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敏,武瑞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00号原告尚敏,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商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忠,男,汉族,呼和浩特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瑞珍,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明,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敏诉被告武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敏撤回对被告武瑞珍的起诉。案件受理��1002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利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