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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尚敏与武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敏,武瑞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00号原告尚敏,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商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忠,男,汉族,呼和浩特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瑞珍,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明,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敏诉被告武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敏撤回对被告武瑞珍的起诉。案件受理��1002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利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