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执18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彭明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明刚,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800-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彭明刚,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彭明刚罚金一案中,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玉山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许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