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晓栋与李松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栋,李松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057号原告:李晓栋,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西省文水县。被告:李松岩,男,1995年3月13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李晓栋与被告李松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晓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晓栋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