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7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467号原告:徐某,女,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南皮县人,现住南皮县。被告:刘某1,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徐某、被告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1月举办结婚证,××××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刘某2。因结婚时双方缺乏了解,致使婚后矛盾越来越大,随着生活和孩子的负担,被告开始嫌弃原告,并多次扬言和原告离婚,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一直忍气吞声,而且为了生活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车辆供被告做买卖,但被告不考虑家庭及妻儿老小,而借做买卖之际在外和别人厮混长期不回家。在2017年春节前被告向原告提出离婚,原告多次恳求但被告据不会改,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刘某1辩称,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我们之间是有感情的,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11月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刘某2,现在被告处生活。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已生育一子,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