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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合川华地王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斯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斯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华地王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民终3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斯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开发路。法定代表人:王正渊,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合川华地王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蒋信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重庆斯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科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合川华地王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王朝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8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斯科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正渊、被上诉人王朝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华、张毅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斯科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朝酒店原审诉讼请求;2、王朝酒店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朝酒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办理取水许可应以王朝酒店的名义办理,王朝酒店在收到办理取水许可的文件后没有及时通知斯科森公司,也未向斯科森公司提交办理取水许可的书面申请资料,斯科森公司没有王朝酒店的取水申请无法办理取水许可,且王朝酒店未通知斯科森公司办理取水许可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王朝酒店自行承担。王朝酒店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朝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斯科森公司向王朝酒店支付办理河道取水资格证的费用合计5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斯科森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斯科森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2011年10月14日,王朝酒店取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可承担投资额8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安装。2010年6月10日,王朝酒店与斯科森公司签订了《水源热泵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一、1、工程名称重庆合川华地王朝大酒店水源热泵空调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重庆市合川区南城。3、工程内容:江水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前期审批手续,其中含:①项目论证审批;②取水许可;③河道取水许可证;④市政审批;⑤节能审批等相关审批证件。……六乙方工作:1、具体申报该项目所需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一切手续(包括水源热泵项目申报、审批、验收、河道取水审批等)……”该协议还就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0年10月22日,斯科森公司与王朝酒店签订了《水源热泵合作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室外取水工程节能专项补助资金归斯科森公司所有,且双方签订的取暖暖通施工合同(价款暂定900万元)中已综合考虑了室外取水工程的相关费用;室外取水工程的设备材料、安装、施工、验收等全部费用由斯科森公司自行承担。《水源热泵合作协议》及《水源热泵合作补充协议》均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有王朝酒店与斯科森公司印章。2010年10月25日,斯科森公司与王朝酒店签订了《重庆合川华地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华地华美达广场酒店项目暖通工程系统供应合同》(以下简称《系统供应合同》),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重庆合川华地王朝大酒店项目暖通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七、组成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6、2010年6月12日签订的《水源热泵合作协议》;7、2010年10月25日签订的水源热泵合作补充协议……”。2014年4月1日,王朝酒店与斯科森公司王朝酒店签订了《重庆合川华地华美达广场酒店暖通工程竣工结算书》,结算书载明审核验证依据为王朝酒店与斯科森公司王朝酒店签订的《系统供应合同》、合川华地酒店暖通安装工程竣工图(2011年9月),审定结算金额为¥14150000(大写:壹仟肆佰壹拾伍万元整)。2015年7月30日,斯科森公司起诉要求王朝酒店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2016年4月12日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合法民初字第0603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朝酒店与斯科森公司签订的《系统供应合同》审定结算金额为1415万元,超越了斯科森公司资质等级,该《系统供应合同》系无效合同。并判令王朝酒店支付斯科森公司工程款505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案又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渝01民终415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虽双方当事人约定本案斯科森公司负有办理取得河道取水等审批手续的义务,但办理河道取水等审批手续不是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斯科森公司至今未给王朝酒店办理项目论证审批、取水许可等审批证件。王朝酒店于2015年4月、2015年10月两次致函斯科森公司要求斯科森公司履行办理项目论证审批、河道取水许可证等相关审批证件的义务,并告知其关于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2016年5月3日王朝酒店与重庆元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合川区华地王朝酒店空调取水水资源论证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论证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重庆元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重庆合川华地王朝酒店空调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王朝酒店于2016年7月1日向其支付技术服务费50000元,并于2016年8月1日取得取水许可证。一审法院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评判如下:一、斯科森公司是否负有取得河道取水许可等审批手续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朝酒店与斯科森公司签订的《系统供应合同》因斯科森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导致该合同无效。但《水源热泵合作协议》虽属于组成《系统供应合同》文件之一,但斯科森公司签订该协议未超越资质等级,且该协议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水源热泵合作协议》约定:“工程内容:江水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前期审批手续,其中含:①项目论证审批;②取水许可;③河道取水许可证;④市政审批;⑤节能审批等相关审批证件……六、乙方工作:1、具体申报该项目所需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一切手续(包括水源热泵项目申报、审批、验收、河道取水审批等)……”,因此斯科森公司有义务为王朝酒店公司取得项目论证审批、取水许可、河道取水许可证等相关审批证件。二、王朝酒店与斯科森公司双方是否已对《水源热泵合作协议》、《水源热泵合作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斯科森公司主张,《水源热泵合作协议》、《水源热泵合作补充协议》不是双方审定结算的依据,双方没有对《水源热泵合作协议》、《水源热泵合作补充协议》进行结算。一审法院认为,《水源热泵合作协议》、《水源热泵合作补充协议》是《系统供应合同》组成文件之一,王朝酒店与斯科森公司双方以签订的《系统供应合同》和合川华地酒店暖通安装工程竣工图(2011年9月)为依据,审定结算金额为1415万元。该审定结算金额应该包括《水源热泵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结算金额。双方结算后,对于工程款支付情况经法院生效判决书依法裁判,判令王朝酒店支付斯科森公司剩余工程款505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故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对《水源热泵合作协议》约定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且斯科森公司已对结算工程款支付主张了权利。三、取得项目论证审批、河道取水许可证相关审批证件产生的费用,是否应由斯科森公司承担。王朝酒店与斯科森公司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室外取水工程节能专项补助资金归斯科森公司所有,且双方签订的暖通施工合同(价款暂定900万元)中已综合考虑了室外取水工程的相关费用;室外取水工程的设备材料、安装、施工、验收等全部费用由斯科森公司自行承担。斯科森公司主张,该协议载明“签订的暖通施工合同(价款暂定900万元)”,证明签订的《补充协议》超越了斯科森公司的资质,因此《补充协议》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虽协议载明“暖通施工合同(价款暂定900万元)”,但斯科森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暖通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系相同合同。因此《水源热泵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是合法有效的,故斯科森公司主张《补充协议》属无效合同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斯科森公司履行《水源热泵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义务的全部费用由斯科森公司自行承担。四、斯科森公司是否应当向王朝酒店支付办理河道取水许可证产生的费用共计50000元。本案中,王朝酒店于2015年4月、2015年10月两次致函斯科森公司要求斯科森公司履行办理项目论证审批、河道取水许可证等相关审批证件的义务,并告知其关于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项目论证报告审批是取得河道取水许可证必要条件之一,但斯科森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为取得取水许可证,王朝酒店与重庆元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论证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由重庆元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重庆合川华地王朝酒店空调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王朝酒店于2016年7月1日向其支付技术服务费50000元,并于2016年8月1日取得取水许可证。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上述评析,斯科森公司负有办理项目论证审批、取水许可证的义务,履行义务的全部费用由斯科森公司自行承担,且王朝酒店已经与斯科森公司结算了履行义务的工程款。因此王朝酒店自行办理取水许可证产生的50000元费用,应当由斯科森公司承担。故王朝酒店主张斯科森公司向王朝酒店支付办理河道取水许可证的费用共计5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斯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办理河道取水许可证的费用共计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重庆斯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二审查明:2015年10月,王朝酒店向斯科森公司所发函件的附件为《重庆市合川区水务局关于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告知书》,其上载明:“……办理取水许可证流程及应提交的资料如下:1、取水单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2、取水单位向区水务局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送审稿,并提交申请审批文件……”重庆市合川区水务局于2016年7月1日作出合川水务发﹝2016﹞100号《重庆市合川区水务局关于重庆合川华地王朝酒店空调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复》,载明:“重庆合川华地王朝华美达广场酒店:你公司《关于江水源空调取水点水资源论证报告评审的申请》(合川酒店字﹝2016﹞14号)收悉,2016年6月13日,区水务局在六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重庆合川华地王朝酒店空调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评审会。会后,报告编制单位重庆元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16年6月30日提交了报批稿。现根据……批复如下:……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取水水源论证结论。……六、鉴于本工程已投入运行,属于补办水资源论证,你公司应在本审查意见批复之日起30日内完善项目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斯科森公司是否应该向王朝酒店支付办理河道取水资格证的费用50000元。首先,关于《水源热泵合作协议》和《水源热泵合作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同一审判决,本院不再赘述。其次,根据《水源热泵合作协议》第一条“工程内容:江水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前期审批手续,其中含:①项目论证审批;②取水许可;③河道取水许可证;④市政审批;⑤节能审批等相关审批证件。”和第六条“乙方(斯科森公司)工作:1、具体申报该项目所需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一切手续(包括水源热泵项目申报、审批、验收、河道取水审批等)。”之约定,以及《水源热泵合作补充协议》第三条“室外取水工程的设备材料、安装、施工、验收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斯科森公司)自行承担”之约定,斯科森公司有义务为王朝酒店办理项目论证审批、取水许可和河道取水许可证等相关审批证件。再次,从王朝酒店向斯科森公司发函载明办理取水许可证流程及应提交的资料,以及重庆市合川区水务局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水务局关于重庆合川华地王朝酒店空调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复》载明的内容来看,向合川区水务局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是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必须流程。此外,王朝酒店两次致函斯科森公司要求其履行办理项目论证审批、河道取水证等相关审批证件的合同义务,但斯科森公司均未履行合同义务。因此,王朝酒店为办理河道取水证而委托重庆元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重庆合川华地王朝酒店空调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产生的费用50000元,应由斯科森公司承担,一审判决斯科森公司向王朝酒店支付办理河道取水资格证的费用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斯科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重庆斯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润荔审判员  陈孟琼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力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