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英德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拟稿人:××××年××月××日拟稿单位:英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69年12月8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7年4月10日英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科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为牟利,在2016年4月份许,被告人杨某按照“祖传方单”购买了相关药材和白酒等材料,在其位于英德市英城城北凤凰小区的住处自制假冒某某牌系列药酒产品,其生产的产品为“某某治风通药酒”、“某某五肾宝药酒”、“某某风湿跌打药酒”等药酒,并于2016年4月底开始将假冒“某某”牌系列的药酒在英德市英城城北居委会洋塘路城北市场后门的楼梯口兜售。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某某治风通药酒”、“某某五肾宝药酒”和“某某风湿跌打药酒”销售给肖某1,并用上述药酒为肖某1进行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致被害人肖某1报警,案发后退还给肖某11000元。剩余假冒某某牌系列药酒由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封存。经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核实:杨某所生产的“某某”牌系列产品(“某某”治风通药酒、“某某”五肾宝药酒、“某某”风湿跌打药酒)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查获的“某某”牌系列产品(“某某”治风通药酒、“某某”五肾宝药酒、“某某”风湿跌打药酒),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人肖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资料,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查扣的“某某”治风通药酒、“某某”五肾宝药酒、“某某”风湿跌打药酒(存放在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销毁。三、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吴伟坚人民陪审员华宝莲人民陪审员李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黄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