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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4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博纳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源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博纳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博纳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金地工业区某栋2楼。法定代表人:刘辉。被执行人深圳市源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广场华丰大厦。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博纳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源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78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525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44201XXX13账户存款,将执行款人民币5646元(扣除执行费50元)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认为,(2016)深仲裁字第782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从扣划款项中扣缴,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78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