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8民初67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果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果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果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利息22万元,本息合计45万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6万,约定月利率2%,期限为一年。2013年3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期限为一年。2013年10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月利率2%,期限10月。以上三笔借款被告均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利息22万元,本息合计45万元。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据三份,证明被告果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23万元,利息22万元。被告果某某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果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6万,约定月利率2%,期限一年;2013年3月13日果某某向刘某某借款5万,约定月利率2%,期限一年。2013年10月21日果某某向刘某某借款2万元,月利率2%,期限10个月,以上三笔借款,果某某均为刘某某出具借据或借条。借款到期后,果某某均未偿还以上三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刘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果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利息22万元。经核算,2013年2月5日本金16万元,截止至起诉时利息共计16万元。2013年3月13日本金5万元,截止至起诉时利息共计5万元。2013年10月22日本金2万元,截止至起诉时利息共计1.68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果某某为原告出具借据或借条共三份,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合计2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果某某尚欠刘某某利息共计22.68万元,刘某某向本院主张利息共计为2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本金23万元,利息22万元,本息合计45万元。案件受理费8050.00元由被告果某某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马燮阳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