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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田正林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正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06号罪犯田正林,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2012)州刑一初字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正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田正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正林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2.3分;有2次违规记录,共计扣4分;未履行财产刑判项。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正林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有违规记录,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正林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张家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