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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5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691号原告:王某。被告: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证据未齐全,待证据齐全后再向贵院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简建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