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郑明利与唐占五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利,唐占五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134号原告:郑明利,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唐占五,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郑明利与被告唐占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明利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利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