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洪喜与被执行人冯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洪喜,冯磊,芦洪喜,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934号申请执行人:芦洪喜,男,1982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县新生乡光复村组。被执行人:冯磊,女,1976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学府嘉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洪喜与被执行人冯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宁 关注公众号“”